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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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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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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民商事诉讼

工作语言:

中文

个人简介

朱文斐律师自2010年1月起加入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业务。服务的企业客户主要包括:物资、浦开、浦发、紫竹、意邦等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专业知识、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执业行为为各类企业客户、个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

教育背景
  • 复旦大学 学士学位
专业业绩
  • 1、九地公司与一百集团执行异议之诉
  • 该案源于建行与一百吉发、一百连锁的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后,建行申请执行,后九地公司经债权转让,申请追加一百集团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一百集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 律师接受一百集团委托后,为本案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包括:提供诉讼方案和思路;起草、修订法律文书;与法院联系沟通案件进展;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等。
  •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不得追加一百集团为被执行人。
  • 九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也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 后九地公司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作出裁定书,采纳了律师在一、二审及再审阶段提出的全部意见,驳回了九地公司的再审申请。
  • 2、姚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检察院指控:“贵州茅台”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且在有效期内。被告人姚某明知程某所售的“贵州茅台”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多次委托王某购入,后加价出售给他人。姚某涉案金额为29万余元。
  • 律师接受姚某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向被告人了解事实经过、阅看卷宗、查阅法律法规、参加本案庭审、向法院递交书面辩护意见。
  •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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