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施健越律师主要处理诉讼和非诉案件,担任启东市气象局、南通金之耀有限责任公司、南通耀盛劳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常年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劳务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相关诉讼案件处理,并且都能与诉讼预期相符合。同时审核和起草顾问单位的有关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至今和顾问单位合作获得一致好评。
教育背景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学士学位
专业业绩
- 【民商事诉讼】
- 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简介:高某和纪某签订了405000的借款合同,后纪某未如期偿还,代理高某向南通仲裁委提起仲裁: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405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2月18日止,暂计24300 元。 3、请求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的星海花园56幢101室在拍卖、变卖款中对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 。 仲裁结果,本人经过对证据的梳理和分析,排除了当事人的高利 转贷罪和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也强调了高某对纪某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性,全部仲裁请求得到支持,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 【劳动仲裁】
- 2020年8月 施某与南通某影城劳动仲裁纠纷 简介:施某是南通某影城的7年的老员工,现因疫情原因,20 20年初影城人事直接知我当事人劳动合到期,并明确表示不续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后由我代理申请劳动仲裁。我的仲裁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2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7*3831*2=53634元; 2、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即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工资,共计3831元; 裁判结果;经过对案件和证据的分析,影城前后4次并且连续不断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劳动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漠视劳动者相关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53634元经济赔偿金,后经过调解,影城于月底前给予我当事人4万元的经济补偿,也如期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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