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破产清算程序与刑事追赃、异地法院执行程序协同衔接的典型示范案件。实践中长期存在执行留存款项、抵押优先债权、刑事集资退赔、普通破产债权多重权利冲突难题:抵押优先债权是否能直接抵扣刑事退赔、剩余执行款该归入刑事退赔还是破产财产,此前司法实践标准不明确。
“刑破交叉”下被告人在破产案中的分配款
用于刑事财产执行
——上海东某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概要】
上海三中院于 2021 年 10 月裁定受理上海东某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查,因东某公司向银行借款,上海浦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东某公司以其于 2007年 5 月购入的某宾馆为浦某公司设置最高额抵押反担保。东某公司借款逾期后,浦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将保证追偿权及抵押权转让给陈某。浦东新区法院依法判决东某公司应偿还陈某借款本息 4600 万元,并以 3000 万元为限以拍卖、变卖宾馆价款所得向陈某优先清偿。2020 年 7 月,浦东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宾馆,所得价款 4133- 29 -万元扣除拍卖税费后向陈某清偿 800 万元,余款 3011 万元因陈某涉刑而一直留存法院账户。2024 年 8 月,徐汇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某任职某资产管理公司高管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 3.7 亿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连带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上海三中院在东某公司破产案件审理中,经与浦东法院协调确定,执行留存款 3011 万元中属于陈某最高额抵押未获清偿部分 2200 万元应属破产案件中应优先清偿陈某的款项,该款可直接用于刑事退赔执行发放集资参与人;剩余 811 万元陈某无优先受偿权,应划转管理人账户,由破产程序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2025 年 8 月,管理人将上述 811 万元在内的破产产制作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完成分配。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留存在执行法院账户内的破产企业执行款,依法甄别与处理刑事涉案财产与破产财产,平衡保护刑事程序被害人和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准确界定破产财产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法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2017]最高法民他 72 号),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破产财产。本案执行留存款 3011 万元系拍卖东某公司名下宾馆所得,仍在执行法院账户上,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按照上述答复函之规定,仍属于被执行人即破产企业东某公司的破产财产。
二是有效甄别刑事涉案财产
根据查明事实,东某公司于2007 年 购 得 宾 馆 ,而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发生在2015-2019 年间,故东某公司用于购买宾馆的价款与刑事案件无关,不属于刑事涉案财产。因此,宾馆及拍卖宾馆所得价款系东某公司合法财产,留存在执行法院账户内的拍卖余款不应认定为刑事涉案财产。但根据刑事判决,陈某个人需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由此归属陈某个人的财产包括陈某基于抵押权对宾馆拍卖款的优先清偿部分应直接退赔刑事程序集资参与人。
三是依法分配破产财产
本案陈某针对东某公司名下宾馆设定的抵押以最高额 3000万元为限,扣除先前已获清偿800 万元后,余款 2200 万元系陈某基于抵押权可从拍卖留存款(破产财产)3011 万元中优先清偿的分配款,该款据刑事判决认定应由陈某退赔归入刑事财产执行程序;而卖留存款剩余的811万元,由管理人依法制作分配方案,在产程序中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本案既尊重抵押权物权优先效力,保障集资参与人刑事退赔权益;又将无优先权资金归入破产财产,维护全体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平衡抵押权人、集资被害人、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三方合法权益。本案也为同类刑民交叉、多法院程序并行的资产处置案件提供清晰、可复制的处置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