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决定一同发布。本文作者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就该热点问题所涉及的何为“渐进式”退休、女职工身份确定、弹性退休、劳动者权益保障以及政策影响等多方面进行解读。
2. 女职工身份如何区分管理技术岗/非管理技术岗
女职工退休年龄长期存在两个版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曾在2018年7月说明称,1978年,根据实际情况,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退休。也就是说,50周岁退休的是女工人,55周岁退休的是女干部。目前多数地方主要根据工作岗位确定女性退休年龄,一般生产操作岗位(非管理技术岗)按照50周岁执行、管理技术岗位按照55周岁执行。
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依据上述规定,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并非简单依据档案中“干部”或者“工人”的界定,而是更注重对女职工的具体工作岗位的界定。
那么如何区分女职工从事管理技术岗还是非管理技术岗?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准确的普适性定义或列举式定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根据企业在招录职工时,①职位的名称、②岗位性质与职责(能否体现一定的管理职能和属性)、③职位级别及头衔、④劳动合同与企业内部政策(规章)、⑤决策权与责任等内容进行综合判定。
如果企业与职工就岗位性质发生争议,司法实践主要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性质为依据。如果劳动合同内对岗位性质无明确约定的,一般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等文件作为对岗位性质确定的依据。如果无上述文件或者通过上述文件仍然无法确定岗位性质的,司法机关则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常结合劳动者实际履行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多数人的社会经验判断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有相反的证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 弹性退休制度“往前弹”和“往后弹”
在延迟退休政策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希望能够适当增加退休时间的选择权,以便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工作与生活。《办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规定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也可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延迟退休。
(1)自愿选择“往前弹”
《办法》第三条第一句规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依据本条,职工均有权选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但仍要注意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 达到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要求(最低缴费年限逐步提高,2039年及以后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
② 提前时间最长为3年;
③ 提前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决定》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
全体男性职工,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职工在满足上述条件自愿选择“往前弹”的情况下,即便其法定退休年龄均延长3年,最早仍可分别在六十周岁、五十五周岁退休,与原法定退休年龄无差别。对于从事非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职工,如其法定退休年龄延迟至五十五周岁自愿选择提前退休的,最早可在五十二周岁退休。
(2)协商一致“往后弹”
《办法》第三条第二句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依据本条,职工有权选择在法定退休年龄达到后继续工作,延迟退休。但仍要须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①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② 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弹性退休制度也会影响最终能领取到的养老保险待遇,《办法》额外强调了“晚退多得”的原则。我国养老金主要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退休年龄主要决定养老保险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每月发放的数额,具体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计发月数。其中的“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办理退休时的实际年龄对应一个特定的计发月数(不区分男女),越晚退休,计发月数就越小,则每月可领取的待遇就越高。
按现行的计发规则,我们假设一名男性职工的个人账户金额为20万元,如其选择60岁提前退休,对应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每月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不含基础养老金部分)约为1439元,如其与单位协商一致后于65岁退休,对应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为101个月,每月可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将提升至1980元。
随着延迟退休决定实施后,计发月数也存在调整的可能性。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对养老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从过去统一的120个月修改为根据退休年龄不同设定不同的计发月数。
弹性退休制度给予每位职工退休时间的选择权,上述例子旨在提醒大家在想要尽早退休的同时也要考虑提前退休或是延迟退休的选择会对未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产生的影响。
4. 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
(1)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出要求。《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白。
(2)加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就业促进和权益保护。
《办法》规定,强化大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3)强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办法》规定,强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持续推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关政策举措的落实,积极推行相关指引和指南,加强用工指导,畅通维权服务。
(4)特殊工种劳动者和高海拔地区工作职工的特别保护。
《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5. 延迟退休政策影响
(1)延迟退休政策背景下与养老金相关的溢出效应。
延迟退休政策不仅包含法定退休年龄的逐步延长,还包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有许多网友担心,连着缴费了15年甚至更长时间,如果没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那么缴纳多年的养老金该如何处理?又或者刚刚到了退休年龄就去世了缴纳多年的养老金又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也就是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包含本金和利息)可以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而统筹部分是不予退还的。
如果职工不幸去世,继承人可以去社保中心申请退回个人缴纳部分。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参保者在退休前去世,其继承人可以领取个人账户全部的钱;二是参保者在退休后去世,要看个人账户中的钱是否已经领完,如已全部领完,则不可领取,若还未领完,则其继承人可领取个人账户剩余部分。
如果一名男性职工原定于63周岁退休(假设23周岁开始不间断缴纳养老金),不幸在其59周岁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去社保中心申请退回个人缴纳部分即该名男性职工缴纳养老金共计36年个人账户内全部的钱;如果在64周岁去世,已经领取了12个月的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的金额为个人账户里减去已发12个月养老金后剩余的部分。
当然,也会存在退休职工长寿持续领取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变为零,这种情况下就会有统筹部分予以覆盖,职工退休后无需顾虑个人账户储存额剩余多少,国家将确保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以灵活就业身份或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去世的,退还的不是个人缴费的全额,是缴费中纳入社保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其利息。以上海为例,《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人社规〔2024〕3号),明确自2024年3月1日起,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现行的24%调整为20%,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例仍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即如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去世的,可退回的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2)劳动者权益保障进一步加强。
《办法》尽管只有九条,但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尤其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出要求,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白。同时也提出了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的群体也将会不断扩大,这部分群体的权益保障制度目前尚不完善,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与养老保险及获得养老保障,也有待后续细则予以明确。
(3)用人单位聘用和解雇高龄劳动者的成本均会有所增加。
劳动者工作年限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延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赔偿金也会随之提高。此外,工作年限背后的福利待遇也会提升,如医疗期长短及其病假工资、年休假、工龄工资等等,这将导致用工成本进一步提高。
(4)有助于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缺口。
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从15年提升至20年的变化将明显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门槛,这一要求预计可直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提高国家保障民生的财政能力。
结语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在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同时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延迟退休改革未来必然会有更多的配套规定出台,金石将会持续关注退休问题并带来相应的解读,期待与大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