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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观点

从一起乐高著作权侵权案看我国著作权法对3D作品的保护

2025-08-27 浏览次数:13

摘要:本文就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3D作品的保护现状,以一起涉及乐高玩具的著作权侵权案为切入点展开讨论。通过对包括乐高产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侵权行为的定性、涉案金额及非法所得认定等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对法院认定乐高产品版权的依据进行了深入研究。文章在此基础上,对3D作品保护现状进行了进一步探讨,指出了目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供了借鉴,提出了完善3D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引言


       随着3D打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在带来版权保护新挑战的同时,3D作品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以共同关注的乐高玩具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对3D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新侵权行为面前现行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


-PART ONE-

案例概述


        本案涉及广东汕头澄海区的玩具制造企业龙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未经授权仿制丹麦乐高公司玩具产品的行为。龙腾公司是当地最大的玩具生产制造销售商,在长期经营中发现自主品牌玩具在市场竞争力方面不如乐高品牌。从2016年开始,龙腾公司负责人在未经乐高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制作模具、3D建模等方式,将正品乐高积木玩具颗粒、拼搭说明书和外包装图案进行1:1的复制,并在外包装盒上标注"博乐"等自有商标在国内外销售。2022年8月,龙腾公司负责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经侦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查获侵权玩具600余款,共计120余万件,作案用模具200余个,涉案金额17亿元。本案中,被告人S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刑事拘留。


-PART TWO-

案例争议点


(一)乐高产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及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在审理中对于乐高玩具是不是条款中所描述的绘画或者雕塑作品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乐高玩具不是雕塑,是一种拼搭玩具,通过玩具图纸上的显示进行操作就能呈现图形上玩具的样貌。但是出厂的时候它只是一些玩具小颗粒,没有雕塑的形态表现。同样说乐高玩具是立体作品,但是不具有独创性。市面上类似的玩具造型非常多。它智慧的结晶在于拼搭的过程也就是图纸。所以仅仅作为美术作品去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够准确。

(二)侵犯著作权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界限

      准确区分侵犯著作权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界限,对于行为人明知制造者或经销商制造、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并予以销售,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于行为人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只是在分工上处于销售环节,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本案中,S某仅仅向龙腾公司购买侵权产品予以再次销售,并没有积极参与仿制的过程,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理更加合适。

(三)如何认定S的涉案金额

      销售金额的认定:本案中S开设3家1688网店,首先应当从网店的销售金额入手采集证据。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网店电子文档中选择"交易成功",再剔除不是目标品牌的商品,得出该网店成功销售商品的金额。销售的金额不能剔除人工费,运输费,仓库费等,这些费用都是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而花费的。事实上检察院认为仅仅从S开设的网店的销售金额上认定还不够。还能从S的上家进货渠道上去搜集证据。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S从上家处进货的金额大于从网店销售的金额。这个搜集证据的方法,也告诉我们可以从销售的进货渠道去观察证据。但是,律师认为既然是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就应当严格观察销售的数据,而并非"从高"去观察进货数据。被扣押商品的金额计算:将扣押的商品与市面该商品流通的时间相对比,得出多少被扣押的商品在上述时间段内在市场上销售。扣押产品单价取国内销售该商品的最低价格。

(四)如何认定S的违法所得

      销售金额并不等同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销售金额减去商品成本。但是在实际案例的处理中,有根据获利金额和销售金额两种。这两种观点中,销售金额用于认定违法所得时,初心并非单纯的为了打击犯罪,更体现在精确打击,依据罪刑一致原则,假如名牌包,一个商贩用普通皮革仿制名牌包之后低价售出,而另一个商贩用二手包的皮做新后用名牌包的原价卖出,显然根据获利金额来算,显然后者比前者的刑罚要重得多,但是主观方面的恶性前者大得多,因此才会有销售金额认定违法所得这一个说法。在本案中,最终运用的是获利金额说,一方面是因为S跟着当地风气一同参与到售卖乐高复制品的行业中,主观恶性不大,另一方面是S在销售的商品是仿制乐高产品,并没有贴牌乐高,且S并非制造商,因此获利金额认定违法所得对于本案更加的公平、正义。本案依据获利金额来认定违法所得,依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3年最高法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规定,S的涉案金额5900万元,被告人交代获利金额为百分之一,因此其获利为59万元,根据罚金是一倍到五倍,罚金250万元。综合起来违法所得的认定方面,考虑到的因素较多,同时除了法条方面的考量外还有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的考虑以及所犯罪行对社会影响的考量,因此违法所得的认定在本次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依据的是获利金额,而不是销售金额,在每个不同的案件中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刑法修正案跨法犯问题

      在2021年3月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正案,将《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认定标准和量刑幅度都改动。在认定标准方面,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增加其他严重情节作为认定标准。在量刑幅度上将之前最高法定刑期三年调整到现在最高法定刑五年。S某于2022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距离修法大约五个月。其大部分行为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被追诉,依据《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全部用新的法律来评价行为人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因此在量刑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法律修改这个事实。


-PART THREE-

法院对乐高产品著作权的认定


(一)法院的认定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模型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但是,笔者认为仿制者的重点在于图纸,不是生产的一些小颗粒,也不是照葫芦画瓢能直接拼搭出同款造型的,一定要在特殊图纸布局和步骤的情况下,才能把看似一模一样的大小玩具颗粒,拼搭成最后模型。更像是写作的著作权,而并非最后的造型美术作品来评价保护内容。此外,乐高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所属国为丹麦,丹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我国于1992年加入该两公约。基于我国法律及上述国际公约规定,涉案的乐高公司美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二)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分析

      法院认定乐高产品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①独创性:法院认为乐高公司的立体模型具有独创性,这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求。独创性体现在乐高公司对每个模型的设计、结构和拼装方式上。②审美意义:法院强调了乐高立体模型具有独特的审美意义。这一点符合美术作品的定义要求,即具有审美价值的造型艺术作品。③表达形式:虽然乐高玩具出厂时是分散的积木颗粒,但法院将拼装完成后的立体模型作为保护对象,这体现了对作品最终呈现形态的重视。④国际公约保护:考虑到乐高公司是丹麦公司,且丹麦是相关国际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法院认为涉案的乐高公司美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PART FOUR-

我国著作权对3D作品保护的现状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3D作品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3D作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方面。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列出"3D作品",但可以将其归类为美术作品或模型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范围,包括美术、建筑等作品,以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对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3D作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如果3D作品具有显著特征并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还可以申请立体商标保护。

(二)3D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和挑战

      在3D作品版权保护方面,目前国内遇到的困难和挑战还不少。第一,判断独创性的难度。3D作品往往涉及功能性与艺术性的结合,创意表达与功能性特征在其中如何区分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对于乐高积木这种连接方式,到底是属于功能性特征,还是创意表达,能够被著作权保护,这个问题在本案中就有争议。第二,认定侵权的标准不清楚。如何界定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的界限,成为3D作品如何被轻易数字化复制传播的难题。进一步说,3D打印技术的普及,让普通消费者也有成为版权执法传统模式挑战的潜在侵权者的可能。最后,影响计算侵权赔偿的3D作品也出现了价值评估困难的问题。 


-PART FIVE-

完善我国3D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法律层面的建议 

1.明确3D作品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3D作品的保护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对3D作品进行明确定义,并细化其保护范围。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或相关实施条例中增加3D作品的具体条款,明确规定其构成要件、保护客体和权利内容等。具体而言,可以将3D作品定义为"以三维数字技术创作并能够以有形方式复制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智力成果"。这一定义突出了3D作品的数字特性和可复制性,同时强调了智力成果的要求,以区别于简单的3D扫描或复制。

      在保护范围上,3D模型文件、3D打印成品等都要明确列入保护范围。作为3D作品的数字表现形式,3D模型文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直接反映。3D打印成品是物理实现的3D模型,也要纳入防护范畴。此外,为全面保障创作者权益,3D作品的设计图、技术说明等辅助文件也应考虑纳入保障范围。 3D作品与传统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的区别,在明确3D作品定义和保护范围的同时,也应予以明确。例如,可以规定3D作品为了区别于单纯的立体造型,需要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对于将功能性与艺术性相结合的3D作品,可以借鉴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可分离”原则,即这些艺术特征可以在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在概念上脱离作品的艺术特征与其实用功能。 

      具体的评判标准可以制定出来,以便更好地评判3D作品的独创性。如:(1)整体构思和作品设计是否新颖,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2)三维模型在结构、质感、材质等细节上的处理,是不是对创作者个性化表达的一种体现;(3)反映创作者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作品是否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4)作品的审美价值或文化内涵是否具有独特性。 将3D作品的法律地位界定在法律层面,能够更加清晰地为司法实践提供裁判依据。比如,法官在处理类似乐高积木的案件时,就能较好地判断出被侵权物品是否构成3D作品,以及它的独创性到底有多大。此举不仅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精确性、连贯性,同时也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维权法律基础。 

      同时,明确的法律条文也能为3D打印产业的发展提供较好的法律保障,使创作者和企业能够明确自身的权利,从而有更有信心进行创新和投资,这有利于促进3D打印技术在应用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应加大3D打印产业的法律保护力度。 

2.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为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具体指导意见,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针对3D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具体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应围绕3D作品的鉴定标准、侵权判定方法、损害赔偿计算等重难点问题,对3D作品的鉴定标准、侵权判定方法、损害赔偿在判断3D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上,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1)创意构思是否具有独特性,也就是说,3D作品的整体构思是否具有新意;(2)考虑制作作品是否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准,技术实现的复杂性;(3)细节表现的丰富性,如模型的结构、质地、材质等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别具一格的构思,这些细节表现的丰富性很强;(4)市场认同度,也就是这个作品到底是被业界认可,还是被市场认可。

      法院可以通过这些标准对3D作品的原创性水平进行更加客观的评价。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可分离”原则,可以借鉴如何区分3D作品的功能性特征和艺术表达。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作品在观念上能否脱离其实用功能的艺术特点;(2)作品的实用功能是否受到去除艺术特征后的影响;(3)多种可替代的表现手法是否存在作品的艺术特征。如果得到肯定的答案,那么这些艺术品特性就能够在版权方面得到保障。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3D打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打印用途、是否属于个人非商业用途;(2)超过合理用途范围的印数;(3)版画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原作的市场;(4)对于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打印人是否知悉或应知悉。

      在具体的案件中,这些标准能够帮助法官更准确地作出判断。可以参照传统著作权法的规定,结合3D作品的特点,对3D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如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明确说明是合理运用的:(1)为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而进行的小规模打印;(2)为评论、介绍目的而使用部分3D模型;(3)在教学过程中使用3D模型进行演示;(4)为保护或修复文物而进行的3D扫描和打印。这样的规定可以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使用者和公众的合理需求。在考虑到3D作品价值评估的困难时,可以探索建立更加合理的赔偿计算方法。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参考3D模型文件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调查同类3D模型在市场上的售价来确定。另一种方法是根据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来计算赔偿金额,这需要详细审查侵权人的销售记录和财务报表。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专门的3D作品价值评估机构,由行业专家对涉案作品进行评估,为法院提供专业意见。

(二)执法层面的建议 

1.加强执法力度 

      在执法层面,打击3D作品版权侵权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1)提高执法人员的知晓度和专业知识,保护3D作品的版权。让执法人员掌握3D打印技术的基本原理、3D作品的特点、常见的侵权手法等,可以组织专门培训,邀请行业专家授课。培训内容应包括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对潜在侵权行为进行准确识别和判断的3D建模软件基本操作、3D打印过程流程、3D模型文件特征识别等内容。 

(2)网络平台监管力度加大。执法部门应当与主要的3D模型交易平台建立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许多3D模型文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和交易。对于涉嫌侵权的车型,可以要求平台建立技术比对、人工审核的3D车型上传审核机制。同时,为权利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快速投诉和下架通道。 

(3)加大力度处理线下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没有取得未经授权的3D打印服务在执法部门应制定出定期的巡查方案来重点关注商业区学校周边的3D打印服务集中的区域的3D打印服务。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一些提供3D打印服务的商户进行核实是否取得合法授权的3D打印服务进行加大力度的处理。 

(4)组织部门联合打击重大典型的侵权案件。知识产权局牵头联合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开展3D作品侵权行为集中整治——形成跨部门的执法合力。提高打击侵权行为的效能和震慑力,通过联合执法行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2.提高鉴定技术水平 

      技术鉴定往往是3D作品著作权案件处理中的关键环节。准确识别侵权行为,提高识别技术水平至关重要。 

(1)3D作品版权鉴定特设机构。机构要吸收3D打印技术专家、著作权法专家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建一支专业化的鉴定队伍。鉴定机构可以设置3D模型结构分析组、表面肌理比例对照组、功能特征评估组等不同的专业小组,保证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全面性。 

(2)制定3D作品的统一比例标准与程序。这些标准应该包括3D模型的几何结构比例对照法,表面质感分析法,功能特点对比法等等。具体地说,利用三维点云对比技术,就可以计算出两个模型在几何上的偏差,在几何结构比例上有一定的差异;对模型表面的纹理特征进行比较,可以采用图像处理算法进行表面纹理分析;功能特点比较则需要结合专业知识,对模型的功能设计是否具有相似性进行分析。 

(3)加大鉴定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力度,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的优势进行模型自动比对系统的开发与运用,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与精确度,具体可以利用深度学习算法对模型进行训练,使之具备自动识别特征点的能力,并能够进行快速的比对工作;开发增强现实或虚拟现实工具来辅助鉴定人员更直观地观察与比较3D模型的细节,从而提高鉴定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通过上述举措,为鉴定领域引入更多智能化手段。 

(4)在3D作品著作权鉴定结果的质量评估与复核机制上加以完善。可成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对所有重要并有争议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审查并形成最终认定结论。评审人员应具备不同领域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来保证审查的全面性和客观公正性。同时,建立鉴定资料库对其鉴定结论的精确性进行经常性分析并不断完善鉴定标准与办法。使3D作品著作权鉴定结论更具公信力与客观性。 


-PART SIX-

结论


      文章分析了乐高玩具著作权侵权案,并就我国著作权法对3D作品保护的现状及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探讨。研究发现,在3D作品著作权认定侵权界定以及赔偿计算上,目前的法律和实践存在着不足。这些问题影响了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以本文从法律和执法两个层面提出了改进意见。第一,在法律层面建议对3D作品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对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完善。第二,在执法层面建议加大执法力度,提高鉴定技术水平。通过这些改进意见的提出,使我国著作权法对3D作品的保护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同时也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利益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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